财产被保全错了当事人该如何寻求救济?_行业资讯_火狐体育官方平台在线官网
财产被保全错了当事人该如何寻求救济?
财产被保全错了当事人该如何寻求救济?

时间: 2023-10-24 06:54:32 |   作者: 行业资讯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的同时,规定了申请人做担保的要求。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要提供担保,对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做担保,也可以不做担保。保全的目的主要在于保障诉讼程序尤其是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遭不应有的损害,因此是原告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的措施。另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因此,原告一方为了避免被告转移、隐匿财产,通常会花费很多的时间精力去确定被告一方的财产信息情况。

  似乎对于申请保全的当事人一方来说,能够成功的实现财产保全对于其诉讼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的保障意义。但是这对于被保全的当事人一方来说,意义则相反,财产的保全通常会给当事人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经营带来困扰。如果保全行为存在错误,将会必然给被保全的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被保全一方该采取什么样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呢?笔者结合实际案例给出具体的分析和建议。

  永安市恒盛合金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盛公司)诉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棱公司)、厦门市多棱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多棱公司)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案件号:(2016)闽民终189号)中,原告恒盛公司主要从事金刚砂、合金钢丸等的制造和销售,被告多棱公司拥有一项“一种钢砂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并以此专利为基础诉原告恒盛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在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多棱公司请求对恒盛公司等值的货物进行保全,并由厦门多棱公司做担保。法院在保全裁定的执行过程中,于2007年9月18日,对恒盛公司所有的钢砂、钢丸等产品做查封,并由多棱公司负责联系运输工具和封存地点。专利侵权一审判决恒盛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的损失,恒盛公司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在重审过程中,涉案专利经无效宣告程序被宣告无效,多棱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

  原告恒盛公司主张多棱公司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行为构成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要求多棱公司赔偿其损失467530元(财产保全当时依据市场价格对上述钢砂、钢丸等产品的价值鉴定数额)及保全执行后的孳息损失,厦门多棱公司对于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其主张依据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而多棱公司则认为其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行为是正当合法地行使诉讼权利,并不存在违法性和主观过错,不能以撤诉结果来倒推申请财产保全行为错误,而应当根据申请财产保全时的状态以及专利侵权的特殊性来分析认定。涉案专利虽然最终被宣告无效,但是在起诉专利侵权之时,北京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认定涉案专利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具备创造性,证明了涉案专利本身处于稳定状态,只不过经过多轮的宣告无效审查和行政诉讼,才被无效,这正是专利侵权诉讼本身的特点,这种特点也决定了不能简单地以撤诉的结果来倒推之前起诉和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具有过错。

  对于本案中专利侵权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后撤诉是否构成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尽管多棱公司在起诉之初,涉案专利稳定有效,申请财产保全行为正当合法。但是财产保全行为是在认定侵权成立的判决作出之前对被申请人的权利采取的限制措施,如果被申请人实际并未侵权,会给被申请人造成相应的损失。因此法律并未将申请财产保全规定为申请人维护自身权利必须要采取的措施,是否提出申请由申请人自行决定。为了有效弥补错误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法律还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的同时提供相应的担保,就是为了在申请人申请错误的情形下,更好的承担赔偿义务。本案中涉案专利最终被无效,可见多棱公司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并未充分意识到其提出该申请的风险,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客观上因财产保全给恒盛公司造成了损失,属于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多棱公司赔偿恒盛公司因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共计46753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到,在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如果涉及到财产保全程序,作为被保全一方,如果遇到最终判定侵权不成立或者原告一方中途撤诉的情况,不仅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还可以要求原告方对该财产保全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也就是说在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认为“财产保全错误”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寻求赔偿救济。

  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只规定了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但是对于何种情况算作“申请有错误”,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财产保全的错误损害赔偿应当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上述观点也为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原因在于,专利权这种无形财产本身的稳定性就是相对的,专利权人应当知道自己的专利存在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且被宣告无效的专利视为自始无效。在此前提下,专利权人对于申请保全的风险也应当是明知的,其有义务充分评估保全行为的诉讼风险,从权利平衡的原则来看,一旦诉讼结果为败诉或者由其主动撤诉导致结案的类似情况发生,则保全错误就应当成立。至于申请保全一方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有无主观过错不予考虑,实体败诉即为申请错误,因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合理。

  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害,如果是冻结的银行账户,一般是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为自账户冻结之日为起算日至解除冻结之日停止计息,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如果是其他财物损失,通常是解除查封、扣押,其损失通常为因保全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例如营业利润、仓储保管费用、违约金等,但是根据实际情况,也会采取赔偿与货物等价值的金钱赔偿方式。如上文所述的司法案例中,尽管保全的财产为钢砂、钢丸等货物,但由于其物质的特殊性,区别于一般性的种类物,其品质受保存时间、保存条件影响较大,解除财产保全时上述产品的品质已发生较大的改变,无法正常使用,如果让被财产保全一方取回被保全的货物,对于货物的处理和再利用上将存在较大的障碍,客观上会造成二次损失。因此在被财产保全一方同意放弃上述货物的所有权的前提下,法院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判令申请财产保全一方取得货物所有权,并赔偿财产保全当时根据市场行情报价对上述钢砂、钢丸等产品的总价值鉴定数额及相应利息损失。

  综上所述,虽然财产保全对于申请保全一方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要充分权衡利弊,切忌权利滥用现象。而作为被财产保全一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之后发现有财产保全错误的情况时,也不要仅满足于财产保全措施被解除,还应积极的主张损害赔偿,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